2006年12月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高龄大学生迫于就业压力 应聘时承诺5年内不结婚
律师认为这种承诺管不了应聘者婚事
赵友平

  目前,大学生招聘会已经开始,有很多博士、硕士比大学生还不好找工作,原因是年龄偏大,就业后会马上面临结婚生子等现实问题。
  为了避免这些成求职障碍,在清华大学举行的首场招聘会上,有的应聘者立下“军令状”,承诺“5年内不结婚”。
  那么,学生主动立下“不婚军令状”,这种承诺是否有效?

  律师看法

  不管是应聘者的“不婚”承诺,还是增加了“不婚”承诺的劳动合同条款,都是无效的。
  首先,我国合同法规定,违背社会公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,而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,剥夺了公民人身权利的承诺和合同显然违反了社会公德,因而是无效合同。
  其次,尽管是应聘者主动提出在5年内不结婚,但这是应聘者出于避免年龄偏大、毕业后会马上面临结婚生子等现实问题成求职障碍,为了能尽快找到工作而作出的承诺,这对应聘者来说是一种无奈的举动,将这种承诺在劳动合同中加以体现,对应聘者来说是不公平的。
  因此,即使应聘者没有遵守劳动合同提前结婚,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。